close

廣場非共享 住戶控不合理

 

 

新北市三重區「啟昇玉鼎」1樓廣場劃為店面戶約定專用,引起住戶不滿。范厚民攝

【潘姿羽╱新北報導】公共空間看得到用不到,民眾憤而向《蘋果》投訴!民眾李先生今年購買新北市三重區新成屋「啟昇玉鼎」,簽約後才發現1樓前廣場竟非住戶共享,住戶多希望廢除這項約定。建商回應,買賣契約已白紙黑字載明,均符合規定。


 

「我們花了錢,也要繳地價稅,廣場卻不能使用,非常不合理。」李先生忿忿不平地說,住戶已連續2個禮拜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,也向律師諮詢,認為依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,建商站不住腳。

 

不可違反使照用途

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載明,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,不得將共用部分,包含法定空地、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,讓售給特定人或區分所有權人以外的特定人設定專用。李先生直指:「從這條來看,建商就不對了!」
不過新北市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科長蘇志明解釋,法定空間可以約定共有或專用,就看買賣契約怎麼訂,只是不能違反使用執照用途,「啟昇玉鼎」使用執照規定廣場要作無遮簷人行道,未來1樓店家就得把廣場留作人行道。
蘇志明指出,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對法定空間讓售有限制,未來店面持有人是住戶、也是區分所有權人,店面所有權人有使用權,但所有權還是社區共有。
「約定專用的約定人有使用權利,但也有管理維護義務,須負擔修繕責任。」崔媽媽基金會社會發展部處長張偉瑜說,約定專用除須載明在買賣契約書,社區規約也要把約定專用位置標示清楚才有效力。

變更須當事人同意

本月21日,「啟昇玉鼎」住戶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決議,1樓廣場不應該劃為約定專用。但買賣契約書已註明,社區約定專用部分非經「權利人」同意,不得以修改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方式變更。
新北市府科長蘇志明解釋,住戶簽約時都同意廣場為約定專用,現在要把權利拿回來,仍須經過當事人同意。
啟昇機構副總經理黃冠華則回應,公共空間劃為約定專用很常見,此社區部分樓層露台也是該樓層住戶約定專用,1樓廣場由緊鄰戶約定專用,契約白紙黑字且粗體寫得很清楚。他更指出,「啟昇玉鼎」是成屋銷售,房屋現況都看得到,住戶也是簽約同意後才購買。


「會持續爭取權益」

對於約定專用空間要不回來,李先生直說,會持續爭取權益,消費者很弱勢,大建商不會做這種事情,「很後悔跟他買。」

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appledaily/article/property/20141224/36285161/applesearch/廣場非共享住戶控不合理

 

甲山林-游子豪

甲山林業代

0982228957

 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甲山林-游子豪 的頭像
    甲山林-游子豪

    甲山林 - 游子豪:0982-228-957 證號(97)116449

    甲山林-游子豪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